您现在的位置: 中医五绝网 >> 医药动态 >> 政策法规 >> 正文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 20:46:28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3] 


免责声明: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站立即删除。有异议请联系我们。
文章录入:5jw    责任编辑:中医五绝网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郑重声明:“五绝”一词已在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了商标注册,其它单位或个人未经涿州市五绝指针疗法研究所允许,不得在医疗、医药、保健经营及宣传领域擅自使用,违者必究。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简介 | 网站公告 | 友情链接 | 网站导航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付款方式 |

版权所有:中医五绝网   联系电话:0312—3901862(兼传真) 邮编:072761  支持单位:涿州市五绝指针疗法研究所

电子信箱:webmaster@wujue.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信息产业 冀ICP备050065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