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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岳全書-卷之五十德集新方八陣

www.wujue.com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9 20:07:33

新方八略引
藥不執方, 合宜而用, 此方之不必有也。 方以立法, 法以制宜, 此方之不可無也。 夫方之善者, 得其宜也, 得其宜者, 可為法也; 方之不善者, 失其宜也, 失其宜者, 可為鑑也。 第法有善不善, 人有知不知, 必善於知方者, 斯可以執方, 亦可以不執方, 能執方能不執方者, 非隨時之人不能也。 此方之所不可廢者, 正欲以啟發其人耳。 余因選古方之得宜者共若干首, 列為八陣, 已不為不多矣, 第以余觀之, 若夫猶有未盡, 因復制新方八陣, 此其中有心得焉, 有經驗焉, 有補古之未備焉。 凡各方之下, 多附加減等法, 及分兩之數, 俱有出入不一者, 正以見方之不可執也; 八陣之中, 如攻方, 寒方之不多及者, 以古法既多, 不必更為添足也。 大都方宜從簡, 而余復冗之, 不尤鄙乎? 正意在冗中求簡耳, 此制方之意也。 然用方之意, 則猶有說焉: 夫意貴圓通, 用嫌執滯, 則其要也。 若但圓無主, 則雜亂生而無不可矣, 不知疑似間自有一定不易之道, 此圓通中不可無執持也; 若執一不反, 則偏拗生而動相左矣, 不知倏忽間每多三因難測之變, 此執持中不可無圓活也。 圓活宜從三思, 執持須有定見, 既能執持, 又能圓活, 其能方能圓之人乎, 而人其為誰哉!

一補略
補方之制, 補其虛也。 凡氣虛者, 宜補其上, 人參, 黃耆之屬是也。 精虛者, 宜補其下, 熟地, 枸杞之屬是也。 陽虛者, 宜補而兼煖, 桂, 附, 乾薑之屬是也。 陰虛者, 宜補而兼清, 門冬, 芍藥, 生地之屬是也。 此固陰陽之治辨也。 其有氣因精而虛者, 自當補精以化氣; 精因氣而虛者, 自當補氣以生精。 又有陽失陰而離者, 不補陰何以收散亡之氣, 水失火而敗者, 不補火可以甦垂寂之陰? 此又陰陽相濟之妙用也。 故善補陽者, 必於陰中求陽, 則陽得陰助, 而生化無窮; 善補陰者, 必於陽中求陰, 則陰得陽升, 而源泉不竭。 余故曰: 以精氣分陰陽, 則陰陽不可離; 以寒熱分陰陽, 則陰陽不可混, 此又陰陽邪正之離合也。 故凡陽虛多寒者, 宜補以甘溫, 而清潤之品非所宜; 陰虛多熱者, 宜補以甘涼, 而辛燥之類不可用。 知宜知避, 則不惟用補, 而八方之制, 皆可得而貫通矣。

二和略
和方之制, 和其不和者也。 凡病兼虛者, 補而和之; 兼滯者, 行而和之; 兼寒者, 溫而和之; 兼熱者, 涼而和之, 和之為義廣矣。 亦猶土兼四氣, 其於補瀉溫涼之用, 無所不及, 務在調平元氣, 不失中和之為貴也。 故凡陰虛於下而精血虧損者, 忌利小水, 如四苓, 通草湯之屬是也。 陰虛於上而肺熱乾欬者, 忌用辛燥, 如半夏, 蒼朮, 細辛, 香附, 芎, 歸, 白朮之屬是也。 陽虛於上忌消耗, 如陳皮, 砂仁, 木香, 檳榔之屬是也。 陽虛於下者忌沉寒, 如黃檗, 知母, 梔子, 木通之屬是也。 大便溏泄者忌滑利, 如二冬, 牛膝, 蓯蓉, 當歸, 柴胡, 童便之屬是也。 表邪未解者忌收斂, 如五味, 棗仁, 地榆, 文蛤之屬是也。 氣滯者忌閉塞, 如黃耆, 白朮, 薯蕷, 甘草之屬是也。 經滯者忌寒凝, 如門冬, 生地, 石斛, 芩, 連之屬是也。 凡邪火在上者不宜升, 火得升而愈熾矣。 沉寒在下者不宜降, 陰被降而愈亡矣。 諸動者不宜再動, 如火動者忌溫煖, 血動者忌辛香, 汗動者忌蘇散, 神動者忌耗傷, 凡性味之不靜者皆所當慎, 其於剛暴更甚者, 則又在不言可知也。 諸靜者不宜再靜, 如沉微細弱者脈之靜也, 神昏氣怯者陽之靜也, 肌體清寒者表之靜也, 口腹畏寒者裏之靜也, 凡性味之陰柔者, 皆所當慎, 其於沉寒更甚者, 又在不言可知也。 夫陽主動, 以動濟動, 火上添油也, 不焦爛乎? 陰主靜, 以靜益靜, 雪上加霜也, 不寂滅乎? 凡前所論, 論其略耳, 而書不盡言, 言不盡意, 能因類而廣之, 則存夫其人矣。 不知此義, 又何和劑之足云。

三攻略
攻方之制, 攻其實也, 凡攻氣者攻其聚, 聚可散也。 攻血者攻其瘀, 瘀可通也。 攻積者攻其堅, 在臟者可破可培, 在經者可鍼可灸也。 攻痰者攻其急, 真實者暫宜解標, 多虛者只宜求本也。 但諸病之實有微甚, 用攻之法分重輕。

大實者, 攻之未及, 可以再加; 微實者, 攻之太過, 每因致害, 所當慎也。 凡病在陽者, 不可攻陰, 病在胸者, 不可攻臟, 若此者, 邪必乘虛內陷, 所謂引賊入寇也。 病在陰者勿攻其陽, 病在裏者勿攻其表, 若此者, 病必因誤而甚, 所謂自撤藩蔽也。 大都治宜用攻, 必其邪之甚者也。 其若實邪果甚, 自與攻藥相宜, 不必雜之補劑。 蓋實不嫌攻, 若但略加甘滯, 便相牽制; 虛不嫌補, 若但略加消耗, 偏覺相妨。 所以寒實者最不喜清, 熱實者最不喜煖。 然實而誤補, 不過增病, 病增者可解; 虛而誤攻, 必先脫元, 元脫者無治矣, 是皆攻法之要也。 其或虛中有實, 實中有虛, 此又當酌其權宜, 不在急宜攻, 急宜補者之例。 雖然, 凡用攻之法, 所以除凶剪暴也, 亦猶亂世之兵, 必不可無, 然惟必不得已乃可用之, 若或有疑, 寧加詳慎。 蓋攻雖去邪, 無弗傷氣, 受益者四, 受損者六。 故攻之一法, 實自古仁人所深忌者, 正恐其成之難, 敗之易耳。 倘任意不思, 此其人可知矣。

四散略
用散者, 散表證也。 觀仲景太陽證用麻黃湯, 陽明證用升麻葛根湯, 少陽證用小柴胡湯, 此散表之准繩也。 後世宗之, 而復不能用之, 在不得其意耳。 蓋麻黃之氣, 峻利而勇, 凡太陽經陰邪在表者, 寒毒既深, 非此不達, 故制用此方, 非謂太陽經藥必須麻黃也。 設以麻黃治陽明, 少陽之證, 亦寒無不散, 第恐性力太過, 必反傷其氣, 豈謂某經某藥必不可移易, 亦不過分其輕重耳。 故如陽明之升麻, 乾葛, 未有不走太陽, 少陽者; 少陽之柴胡, 亦未有不入太陽, 陽明者。 但用散之法, 當知性力緩急, 及氣味寒溫之辨, 用得其宜, 諸經無不妙也。 如麻黃, 桂枝, 峻散者也; 防風, 荊芥, 紫蘇, 平散者也; 細辛, 白芷, 生薑, 溫散者也; 柴胡, 乾葛, 薄荷, 涼散者也; 羌活, 蒼朮, 能走經去濕而散者也; 升麻, 川芎, 能舉陷上行而散者也。 第邪淺者, 忌峻利之屬; 氣弱者, 忌雄悍之屬; 熱多者, 忌溫燥之屬; 寒多者, 忌清涼之屬。 凡熱渴煩躁者喜乾葛, 而嘔惡者忌之; 寒熱往來者宜柴胡, 而泄瀉者忌之; 寒邪在上者, 宜升麻, 川芎, 而內熱炎升者忌之, 此性用之宜忌, 所當辨也。 至於相配之法, 則尤當知要, 凡以平兼清, 自成涼散; 以平兼煖, 亦可溫經; 宜大溫者, 以熱濟熱; 宜大涼者, 以寒濟寒。 此其運用之權, 則毫釐進退, 自有伸縮之妙, 又何必膠柱刻舟, 以限無窮之病變哉! 此無他, 在不知仲景之意耳。

五寒略
寒方之制, 為清火也, 為除熱也。 夫火有陰陽, 熱分上下。 據古方書, 咸謂黃連清心, 黃芩清肺, 石斛, 芍藥清脾, 龍膽清肝, 黃檗清腎, 今之用者, 多守此法, 是亦膠柱法也。 大凡寒涼之物, 皆能瀉火, 豈有涼此而不涼彼者, 但當分其輕清重濁, 性力微甚, 用得其宜則善矣。 夫輕清者宜以清上, 如黃芩, 石斛, 連翹, 天花之屬是也。 重濁者宜於清下, 如梔子, 黃檗, 龍膽, 滑石之屬也。 性力之厚者能清大熱, 如石膏, 黃連, 蘆薈, 苦參, 山豆根之屬也。 性力之緩者能清微熱, 如地骨皮, 玄參, 貝母, 石斛, 童便之屬也。 以攻而用者, 去實鬱之熱, 如大黃, 芒硝之屬也。 以利而用者, 去癃閉之熱, 如木通, 茵陳, 豬苓, 澤瀉之屬也。 以補而用者, 去陰虛枯燥之熱, 如生地, 二冬, 芍藥, 梨漿, 細甘草之屬也。 方書之分經用藥者, 意正在此, 但不能明言其意耳。 然火之甚者, 在上亦宜重濁; 火之微者, 在下亦可輕清。 夫宜涼之熱, 皆實熱也。 實熱在下, 自宜清利, 實熱在上, 不可升提。 蓋火本屬陽, 宜從陰治, 從陰者宜降, 升則反從其陽矣。 經曰: 高者抑之, 義可知也。 外如東垣有升陽散火之法, 此以表邪生熱者設, 不得與伏火內炎者並論。

六熱略
熱方之制, 為除寒也。 夫寒之為病, 有寒邪犯於肌表者, 有生冷傷於脾胃者, 有陰寒中於臟腑者, 此皆外來之寒, 去所從來, 則其治也, 是皆人所易知者。 至於本來之寒, 生於無形無響之間, 初無所感, 莫測其因, 人之病此者最多, 人之知此者最少, 果何謂哉? 觀丹溪曰: 氣有餘便是火。 余續之曰: 氣不足便是寒。 夫今人之氣有餘者, 能十中之幾? 其有或因稟受, 或因喪敗, 以致陽氣不足者, 多見寒從中生, 而陽衰之病, 無所不致。 第其由來者漸, 形見者微, 當其未覺也, 孰為之意? 及其既甚也, 始知治難。 矧庸醫多有不識, 每以假熱為真火, 因復斃於無形無響者, 又不知其幾許也, 故惟高明見道之士, 常以陽衰根本為憂, 此熱方之不可不預也。 凡用熱之法, 如乾薑能溫中, 亦能散表, 嘔惡無汗者宜之。 肉桂能行血, 善達四肢, 血滯多痛者宜之。 吳茱萸善煖下焦, 腹痛泄瀉者極妙。

肉豆蔻可溫脾腎, 飧泄滑利者最奇。 胡椒溫胃和中, 其類近於蓽茇。 丁香止嘔行氣, 其煖過於豆仁。 補骨脂性降而散閉, 故能納氣定喘, 止帶濁泄瀉。 製附子性行如酒, 故無處不到, 能救急回陽。 至若半夏, 南星, 細辛, 烏藥, 良薑, 香附, 木香, 茴香, 仙茅, 巴戟之屬, 皆性溫之當辨者。 然用熱之法, 尚有其要: 以散兼溫者, 散寒邪也; 以行兼溫者, 行寒滯也; 以補兼溫者, 補虛寒也。 第多汗者忌薑, 薑能散也。 失血者忌桂, 桂動血也。 氣短氣怯者忌故紙, 故紙降氣也。 大凡氣香者, 皆不利於氣虛證; 味辛香, 多不利於見血證, 所當慎也。 是用熱之概也。 至於附子之辨, 凡今之用者, 必待勢不可為, 不得已然後用之, 不知回陽之功, 當用於陽氣將去之際, 便當漸用, 以望挽回, 若用於既去之後, 死灰不可復燃矣, 尚何益於事哉。 但附子性悍, 獨任為難, 必得大甘之品如人參, 熟地, 炙甘草之類, 皆是以制其剛而濟其勇, 以補倍之, 無往不利矣。 此壺天中大將軍也, 可置之無用之地乎? 但知之真而用之善, 斯足稱將將之手矣。

七固略
固方之制, 固其泄也。 如久嗽為喘, 而氣泄於上者, 宜固其肺。 久遺成淋, 而精脫於下者, 宜固其腎。 小水不禁者, 宜固其膀胱。 大便不禁者, 宜固其腸臟。 汗泄不止者, 宜固其皮毛。 血泄不止者, 宜固其營衛。 凡因寒而泄者, 當固之以熱; 因熱而泄者, 當固之以寒。 總之, 在上者在表者, 皆宜固氣, 氣主在肺也; 在下者在裏者, 皆宜固精, 精主在腎也。 然虛者可固, 實者不可固; 久者可固, 暴者不可固。 當固不固, 則滄海亦將竭; 不當固而固, 則閉門延寇也, 二者俱當詳酌之。

八因略
因方之制, 因其可因者也。 凡病有相同者, 皆可按證而用之, 是謂因方。 如癰毒之起, 腫可敷也; 蛇蟲之患, 毒可解也; 湯火傷其肌膚, 熱可散也; 跌打傷其筋骨, 斷可續也, 凡此之類, 皆因證而可藥者也。 然因中有不可因者, 又在乎證同而因不同耳。 蓋人之虛實寒熱, 各有不齊, 表裏陰陽, 治當分類, 故有宜於此而不宜於彼者, 有同於表而不同於裏者。 所以病雖相類, 而但涉內傷者, 便當於血氣中酌其可否之因, 不可謂因方之類, 盡可因之而用也。 因之為用, 有因標者, 有因本者, 勿因此因字而誤因方之義。

景岳全書卷之五十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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