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繁體中文
您现在的位置: 中医五绝网 >> 医药动态 >> 政策法规 >> 正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 11 页

www.wujue.com 文章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1-11 14:36:56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 11 页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

 << 上一页  [11] [12] [13] [14] 下一页


文章录入:管理员    责任编辑:5jw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精彩推荐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简介 | 友情链接 | 网站导航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www.wujue.com 版权所有:中医五绝网 联系电话:0312—3901862 邮编:072761 支持单位:涿州市五绝指针疗法研究所

    电子信箱:webmaster@wujue.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信息产业 冀ICP备11023339号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请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某些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共享资源,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通知本站删除!